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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花朵、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花朵,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胡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财保10号申请人:陈花朵,女,汉族,1967年06月20日出生,住汝南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雷先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胡严,男,汉族,1979年07月19日出生,住汝南县。申请人陈花朵与被申请人胡严、驻马店市开发区龙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xxxxxxx、驻马店市xxxxxxxx的土地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19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函编号:PZDM20174128000000010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花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xxxxxxxx、驻马店市xxxxxxx的土地;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花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叶 宸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