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正彬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彬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彬,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种植葡萄,暂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江阴市。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4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7日归案被羁押,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正彬于2016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东侧葡萄园内,容留邵某、许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被告人陈正彬于2016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东侧葡萄园内,容留邵某、许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陈正彬于2016年8月15日的晚上,在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江市路东侧葡萄园内,容留许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正彬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邵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尿液采集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吸毒成瘾认定意见,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陈正彬的户籍及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彬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正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正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正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