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陈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陈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967号原告:王建华,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彬(系原告王建华的丈夫),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爱华,女,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原告陈爱华的丈夫),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王建华与被告陈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判长 夏 奕审判员 杨国祥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毕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