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东万发与沈丘县三星精细微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万发,沈丘县三星精细微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76号原告:东万发(又名东万法),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提,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142。被告:沈丘县三星精细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新安集镇刘庄行政村,组织机构代码:76486574-1。法定代表人:刘勇义,董事长。原告东万发诉被告沈丘县三星精细微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东万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万发负担.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