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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大和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和,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科技路90号1幢301室G座。法定代表人车建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文奎,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大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大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王艳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