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海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海军(曾用名庞家俊),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2009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海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庞海军在其租住的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社区幸福村5号平静旅馆202房间,容留张某、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庞海军在其租住的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社区幸福村5号平静旅馆202房间,容留张某、李某、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庞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海军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具有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庞海军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庞海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海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海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