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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铁军与被执行人赫明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铁军,赫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程铁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赫明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铁军与被执行人赫明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赫明宇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03执7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董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