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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合珍申请宣告宋兴全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合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7民特3号申请人:王合珍,女,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人王合珍申请宣告宋兴全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合珍称,被申请人宋兴全系其长子,自幼因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长期随申请人生活。2008年3月的一天,宋兴全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兴全死亡。经查,宋兴全,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秭归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系王合珍长子。宋兴全年幼时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存在智力障碍,无自理生活能力,未婚,长期随申请人生活。2008年3月,宋兴全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已满四年。2016年3月2日,王合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宋兴全死亡。本院于2016年4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宋兴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宋兴全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兴全自2008年3月离家出走,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王合珍请求宣告宋兴全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兴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