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7执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亮亮、张占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亮,张占强,李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亮亮,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张占强,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李雪锋,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张亮亮申请执行张占强、李雪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日向张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占强向张亮亮履行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占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占强存款335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