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撒勒特那提_马达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勒特那提·马达提,撒勒特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21刑初30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于新疆额敏县,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以乌县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敏、助理检察员许恒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8日01时31分许,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酒后强行驾驶新AT80**号小型出租车,碰撞路沿石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100ml。另查明,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因涉嫌犯罪2016年9月9日被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无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16)酒精检字第A-154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视听资料、驾驶员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撒勒特那提•马达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迪苗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