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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湘保与赵宗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湘保,赵宗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52号原告宋湘保,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宗武,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卢文德,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湘保与被告赵宗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湘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宗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湘保撤回对被告赵宗武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赵宗武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湘保撤回对赵宗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13元,减半收取4006.5元,由宋湘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何宗勇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安琪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