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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湛红利申请执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红利,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湛红利。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本院在执行湛红利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吕坡村第四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张潆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