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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进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进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8号罪犯舒进华,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00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进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渝05刑更881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舒进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舒进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舒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进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