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范某、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范某,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8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范某,女,汉族。被告: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退还原预交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保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