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崔海燕、郭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崔海燕,郭壮,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853号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生产路与丰乐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许炳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伟、余淼,该公司员工。被告:崔海燕,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郭壮,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鑫苑中央花园东区13号楼东2单元3层17号。法定代表人:王卫来。本院在审理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海燕、郭壮、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