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李青好、殷小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李青好,殷小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史志高,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伟光,该行员工。被告:李青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殷小五,女,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诉被告李青好、殷小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