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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与李青好、殷小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李青好,殷小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史志高,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伟光,该行员工。被告:李青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殷小五,女,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诉被告李青好、殷小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成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