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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崔玉柱、杨世萍等与王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柱,杨世萍,王明霞,崔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015号原告:崔玉柱,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世萍,女,1952年11月10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婧,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霞,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崔朋,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崔玉柱、杨世萍与被告王明霞、崔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崔玉柱、杨世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柱、杨世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3936元,减半收取计6968元,由原告崔玉柱、杨世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