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生海与被告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海,冯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02号原告:何生海,男,汉族,被告:冯涛,男,汉族,原告何生海与被告冯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何生海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生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