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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封麦叶与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麦叶,岳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530号原告:封麦叶,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被告:岳惠,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麦叶与被告岳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麦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麦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封麦叶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