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宏明诉德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明,德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272号原告李宏明。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麦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宏明与被告德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李宏明经我院书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付欣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