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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302XX美与郝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敬伟,XX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敬伟,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苏誉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美,女,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敬伟因与被上诉人XX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按上诉人郝敬伟在上诉状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传票,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开庭,但上诉人郝敬伟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未能提供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且上诉人郝敬伟也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上诉人郝敬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敬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