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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静雅与李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雅,李萌,崔赛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490号原告:李静雅。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清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斌,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萌。第三人:崔赛。原告李静雅与被告李萌、第三人崔赛债仅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静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静雅负担。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小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