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盛三妹、强克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三妹,强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盛三妹,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强克美,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3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强克美与李渊应所有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褐山花苑41#楼1单元2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6)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040710号、0040711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