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1703宋显银与帅词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显银,帅词仁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703号原告:宋显银,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帅词仁,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现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宋显银与被告帅词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宋显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显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牧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