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147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华,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华、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3.婚前财产各归已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13年农历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由于婚前恋爱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争执吵闹,被告对婚生女不闻不问,无法共同生活。2016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刘某1辩称,1、同意离婚;2、小孩我抚养,不要求徐某出抚养费;3、没有财产分割。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某与刘某1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农历12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现随徐某生活。徐某曾于2016年6月起诉与刘某1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另查明,徐某婚前财产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海信42寸电视一台、太阳能一台、六组合家具一套等(上述物品均在刘某1处)。刘某1现从事汽车销售,每月工资底薪3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后,任何一方均有离婚的权利。徐某起诉离婚,刘某1同意离婚,故对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某与刘某1婚后生育一女刘某2,现随徐某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因此婚生女由徐某抚养为宜,刘某1应承担抚养费,依据濉溪县经济水平及刘某1的经济能力,酌定每月500元。徐某陪嫁物品现在刘某1处,徐某庭审后书面表示放弃,本院认为,徐某放弃其婚前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徐某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婚生女刘某2随原告徐某生活,被告刘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自2017年5月1日始,付至婚生女刘某2满18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于当年的12月30日之前给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