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谢阶须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阶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阶须,男,1994年9月4日出生。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阶须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延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阶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谢阶须窜至本市天心区南湖路蘑菇网咖,趁被害人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沙发上1台12**银色苹果6手机盗走,随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谢阶须将所盗手机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销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鉴定,被盗128G银色苹果6手机价值3325元人民币。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谢阶须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阶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谢阶须已赔偿被害人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谅解。该院以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谢阶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认为被告人谢阶须归案后及法庭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谢阶须已经赔偿被害人徐某38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谢阶须无前科劣迹,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对被告人谢阶须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谢阶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阶须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盗窃现场等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谢阶须实施盗窃的作案现场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谢阶须抓获的事实。3、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谢阶须已赔偿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谅解。4、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5日19时许被害人徐某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蘑菇网咖上网,2016年8月6日9时许其发现手机不见,于是调取监控并报警,该被盗的手机是一台12**银色苹果6的事实。5、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被盗128G银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325元。6、现场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谢阶须实施盗窃的经过以及对监控视频截图进行签字确认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阶须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8、被告人谢阶须的供述与辩解,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阶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阶须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谢阶须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主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附加刑量刑建议过低,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阶须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限被告人谢阶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冯春霞人民陪审员 肖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