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财保16号申请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2002室。法定代表人:李锁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1395元予以冻结,银行存款不足时对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在天水市麦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付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1395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在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不足部分对被申请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在天水市麦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付工程款予以限制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辛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子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