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赫、王锁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赫,王锁成,王亚飞,吴巧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秦赫,男,汉族,1995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锁成,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亚飞,女,汉族,1995年2月7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吴巧义,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锁成、吴巧义的银行存款10749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