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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国武、李秀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武,李秀华,王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10号申请人:李国武,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洮南市。申请人:李秀华,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洮南市。被申请人:王行,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新泰市,系鲁S×××××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李国武、李秀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行驾驶的鲁S×××××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行驾驶的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李国武、李秀华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