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吕保东、宋保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保东,宋保国,杨会杰,谭庆波,聂爱玲,韩玉林,牛婷婷,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吕保东,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宋保国,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杨会杰,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谭庆波,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聂爱玲,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韩玉林,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牛婷婷,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宋保国、杨会杰、谭庆波、聂爱玲、韩玉林、牛婷婷、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70711.19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350192.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96.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共计8870.00元,执行费5153.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70711.19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