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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312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正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正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312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9132128266895914X4,住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被告:方正中,男,1978年11月18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正中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鞠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