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曹光栻、臧雪琴诉被告陕西国粹文化策划投资有限公司、西安世玺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光栻,臧雪琴,陕西国粹文化策划投资有限公司,西安世玺珠宝玉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335号原告:曹光栻,男,1928年3月12出生,汉族。原告:臧雪琴,女,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红艳。被告:陕西国粹文化策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自全。被告:西安世玺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栻、臧雪琴诉被告陕西国粹文化策划投资有限公司、西安世玺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光栻、臧雪琴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光栻、臧雪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光栻、臧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曹光栻、臧雪琴负担。审判员 刘 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