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庆桂、叶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桂,叶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558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桂,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叶静,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平调确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庆桂与被执行人叶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叶静欠申请执行人吴庆桂抚养费4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学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