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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郭立勇与苏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勇,苏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1民初665号原告郭立勇,男,汉族,1971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被告苏峥,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郭立勇诉被告苏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苏峥于2016年元月9日借原告款3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之后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出具还款计划,保证自2016年9月起每月最低还款10000元。但被告仅还款30000元,下余欠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经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苏峥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按月息2%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苏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辩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苏峥于2016年元月9日借原告款3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之后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出具还款计划,保证自2016年9月起每月最低还款10000元。但被告仅还款30000元,下余欠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峥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经过被告苏峥签字的借据还款计划,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借贷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据,却未按期还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70000元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苏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立勇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按月息2%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870元,由被告苏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