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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忠辉与袁昆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辉,袁昆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49号原告:吴忠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袁昆虹,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吴忠辉诉被告袁昆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由本院审判���陈雪飞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74元。原告无��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宫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