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立芳与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芳,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354号原告:张立芳,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鲁臻,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苗,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424276604。法定代表人:王志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芳与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