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苏炳火与高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火,高泉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374号原告:苏炳火,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高泉发,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苏炳火与被告高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高泉发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炳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炳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炳火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