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孟勤、李玉玲申请执行弓永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孟勤,李玉玲,弓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孟勤,男,62岁,1955年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玉玲,女,30岁,1987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弓永波,男,51岁,1966年1月25日出生。李孟勤、李玉玲与弓永波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6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孟勤、李玉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弓永波已于2015年4月29日因病去世,并于2015年5月5日火化,而申请人李孟勤于2015年11月27日才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仲裁时间晚于被执行人弓永波死亡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孟勤、李玉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遆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