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静璇与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民初76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璇,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669号原告:王静璇,住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肇贤,系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岚,系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连杰。原告王静璇诉被告广东省番禺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静璇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璇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9元,由原告王静璇负担。审 判 长 吕荐宗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人民陪审员 黄福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楚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