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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龙希庆与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希庆,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15号原告:龙希庆,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曦,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兴,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聂秋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亚清,女,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法定代表人:廖建湘。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五一东路426号。法定代表人:周才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希庆诉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白山坪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希庆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希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希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24元,减半收取8712元,由原告龙希庆负担。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