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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王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王明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384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王明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王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