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成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熟,曾用名黄成竹,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都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黄成熟以手机为联系工具,多次在东莞市厚街镇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2016年10月9日、10月13日、10月16日、10月17日,黄成熟先后4次在厚街镇沙溪医院对出的公交站台处,以100-120元/包(重约0.15克)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分别贩卖毒品各1包。10月18日15时许,李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当日18时许在上述沙溪医院附近抓获黄成熟,当场在黄身上起获联系贩毒的手机1台。经现场检测,李某的尿液样本对吗啡类毒品呈阳性。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成熟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材料,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清单、短信截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户籍资料,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成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熟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成熟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成熟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成熟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成熟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但具有多次贩卖的情节严重情形,鉴于其贩卖数量较少,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成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明泉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邓慧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