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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茂军与被告李光杰、姜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军,李光杰,姜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201号原告徐茂军,男,汉族。被告李光杰,男,汉族。被告姜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军与被告李光杰、姜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茂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00元,减半收取9600.00元,由原告徐茂军负担。审判员  栾良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