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茂军与被告李光杰、姜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军,李光杰,姜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201号原告徐茂军,男,汉族。被告李光杰,男,汉族。被告姜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军与被告李光杰、姜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茂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茂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00元,减半收取9600.00元,由原告徐茂军负担。审判员 栾良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