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伟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48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伟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87号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55570511B。法定代表人:谭兆钊,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兆钢,该司员工。被告:万伟瑛,1978年12月3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伟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万伟瑛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杏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施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