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玉庆申请执行李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庆,刘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庆,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被执行人刘拴军,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宋官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8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豫058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