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洋与夏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夏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95号原告:刘洋,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夏晓飞,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刘洋诉被告夏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建民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洪亚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