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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谢建云与夏绍平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云,夏绍平,曹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567号原告谢建云。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绍平。被告曹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云与被告夏绍平、曹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云以因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原告谢建云承担。审判员  安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卿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