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谢建云与夏绍平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云,夏绍平,曹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567号原告谢建云。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夏绍平。被告曹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云与被告夏绍平、曹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建云以因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原告谢建云承担。审判员 安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卿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