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方进才、刘秀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方进才,刘秀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1幢1单元23层2301-2308号。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雪,女,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进才,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焦煤集团东曲矿退休职工,住古交市。原审被告:刘秀前,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焦煤集团东曲矿选煤厂职工,住古交市。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进才、原审被告刘秀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雪、被上诉人方进才、原审被告刘秀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原判决上诉人承担160344.87元赔偿款为103688.87元;2、对被上诉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确定被上诉人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效力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尚未委托鉴定,被上诉人委托一审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在机构选择过程中,未通知上诉人、原审被告参加鉴定机构的选择,而是直接指定,整个鉴定资料未经双方质证,导致无法确定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同时鉴定过程也不通知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参加,鉴定过程如何使用鉴定工具测量活动度的受限情况,上诉人都无从获知,鉴定结论对外缺乏公示效力。同时,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指出被上诉人的病例记载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而鉴定报告颠覆了病例原有记载事项,将腰椎压缩性骨折记载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将伤情等级提升,导致伤残等级相应提高。上诉人认为病例是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报告时重要的参考标准,而鉴定机构所描述的被上诉人病理症状与病例记载存在不符,病例记载事项与鉴定报告记载事项关乎伤残等级的最终评定,在没有证据推翻病例记载错误或不实的情况下,存在矛盾的部分,就应当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对鉴定结论提出明确异议,一审法院以该鉴定系法院委托,已经确认其效力为由,拒绝上诉人申请,显然违背民诉法的规定,鉴定结论难以保证客观公正,对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方进才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是对法律严肃性及权威的极不尊重和挑衅。原审被告刘秀前未答辩。方进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65525.3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9日20时5分,被告刘秀前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由南向西行驶至滨河南路东曲工人村路段转弯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方进才刮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2月13日,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18132015008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秀前负全部责任,方进才无责任。原告方进才于受伤当日到古交矿区总医院进行救治,于2016年2月5日办理出院手续,共计住院58天,期间,被告刘秀前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4960元。在诉讼中,原告方进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本院委托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6年8月18日,原告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告刘秀前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归其本人所有,该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还查明,原告方进才及其妻子系洛阳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聘用职工,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陪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予以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的认定;2,入院证、诊断建议书、住院病历、用药清单、出院证、医药费及辅助器具费票据等,证实原告的病情、住院治疗及花费等情况;3,行车证、保险单,证实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情况;4,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实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并花费鉴定费1500元。5,原告方进才及被告刘秀前的陈述,证实被告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4960元。6,洛阳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证明,证实原告夫妻系该公司的聘用职工。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4018132015008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秀前负全部责任,方进才无责任,叙述事实清楚,予以采信。被告刘秀前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归其本人所有,该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所以,应首先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如有不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如还有不足,由车辆所有人被告刘秀前承担。具体赔偿的项目及金额为:(一)医疗费:根据医药费及辅助器具费票据,认定为16674.54元;(二)误工费:对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不予认定,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伤持续误工至定残前一日,按2015年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6933元,误工时间酌情认定180天,误工费认定为36933元÷365天×180天≈18213.53元;(三)护理费:原告主张4104.8元,被告也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四)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被告也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山西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100元/天×58天=5800元;(六)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30元×58天=1740元;(七)残疾赔偿金:按山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山西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828元,25828元×20年×0.2=103312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酌情认定10000元;(九)鉴定费:根据票据认定为1500元。以上共计161844.87元,首先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如有不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如还有不足,由车辆所有人被告刘秀前承担,对被告刘秀前已经垫付的应予以核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方进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方进才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方进才40344.87元,以上共计160344.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刘秀前赔偿原告方进才鉴定费1500元,核减其已经垫付的14960元,实际原告方进才应退还被告刘秀前134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方进才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的计算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作为赔偿依据是否合理,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方进才的申请,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员亦具备职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是指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本案中上诉人亦未提出回避事由,故不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关于鉴定结论的问题,鉴定机构依据鉴定申请人提供的古交矿区总医院病历作出鉴定,上诉人虽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但未要求鉴定人出庭,也未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综上,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齐文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