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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孟喜林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喜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4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喜林,男,1949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文盲,农民,群众,系武安市人,住该村。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喜林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冀048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喜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孟喜林不服,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孟喜林在其村村委会院内养牛,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娟审 判 员  李晓萍代理审判员  李现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