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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子贵申请执行张世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贵,张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张子贵被执行人张世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世富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010(执行费50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蒲冬梅 微信公众号“”